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需要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详细需要参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具体如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需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个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准使用。 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二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一、个人独资企业含义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