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证券交易中,若有误导性声明,其责任是存在的。证券发行人和其控制的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如果发现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及时补充、更正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被误导的投资者产生经济损失,证券发行人和其控制的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人和其控制的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条:发现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补充、更正相关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误导投资者或者被误导的投资者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证券发行人和其控制的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