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兼职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一、北京临时工工资标准是多少? 在北京临时工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临时工和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标准实际上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标准不能少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招聘临时工的话,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而且随时随地能终止用工关系。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收入: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市劳动局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可以提出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探亲、结婚、生育、直系亲属死亡等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者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六日以上(不含六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县劳动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不确定或者不公布支付工资日期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至3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区、县劳动局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市、区、县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企业因最低工资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 2019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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