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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是否必须合法
释义
    【提存】提存必须合法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一)提存公证当事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时。公证员应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审查当事人用以担保为目的提存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表达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是关系到提存公证条款是否有效和提存作用能否实现的关键。
    (四)审查提存人受领人的姓名、住所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和开户银行及帐号。
    (五)对提存人提存标的物进行审查,核实提存物品的真假,如不能识别真假的,应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六)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对提存标的物领取的条件和方法的约定,如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依据于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给付方式。
    (七)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公证处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封存,受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如需置备专用设备应采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等措施。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
    1、债因清偿而消灭。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债的清偿,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设立债的目的既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在实践中,清偿是债消灭最为主要的原因。
    2、债因抵销而消灭。所谓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的关系的条件:①必须是对待债务。所谓对待债务,是指债的双方互为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他方的权利亦即一方的义务。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所谓同一种类的给付,是指履行的内容是相同的。③同类的对待之债都已到履行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简言之,提存是指债务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将履行的标的提存于提存场所。
    提存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但对于不适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经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将价款提存。不适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种:
    ①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
    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规定:提存应于清偿地的提存所进行。如果清偿地没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审法院可应债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提存所,或选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债权人住所不明或无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否则提存不生效力。
    债务人经合法手续办妥提存后,从提存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行终止,债务人已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标的物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所谓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债因免除而消灭。所谓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
    我国法律认为,免除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我国,免除一般只适用于公民之间所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就一般合同之债而言,当事人的死亡或消灭(指法人),只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之债的消灭。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可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因此,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就随之而终止。
    此外,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为不可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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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