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保险金额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的义务,因而是合同的重要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保险费 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一般来说,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即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不能生效。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费的数额,缴纳的方式以及缴费的宽限日期。 保险责任 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但也有承担风险的义务,具体到合同中就是用保险责任固定下来。人寿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年限内死亡,或在合同规定的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伤害、健康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事项后面一般要连带注明除外责任,这是保险人为防止逆选择、降低风险采取的一种措施,并以条款形式固定下来。除外责任同保险责任一起构成一个整体,能比较明确地表明保险人承担的义务。 保险期限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了明确保险期限,人身保险合同要注明保险起始时间,一般以收取第一次保险费为合同开始时间。人身保险期限有长有短,长的可以是十年甚至数十年,短的有一年或一年以下,视险种不同而不同。如养老金保险,交费期和领取期均为保险有效期限,其过程可以长达几十年;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只是自旅客验票进站时起到旅客至终点出站时止,为时只有一个旅程。 保险时效 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凡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自请求之日起,经过两年未行使即丧失。 失效和失权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可以因某种原因丧失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能因某种原因丧失合同规定的权利。这就是失效和失权,所有可导致失效和失权的原因均要记载于合同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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