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欠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出具欠条。在重新出具欠条时应注意写明如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列明欠款人的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二、原欠款产生的原因、产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三、明确表明该欠条是前份欠条到期后重新出具的;四、重新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和逾期利息等关键条款;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重新出具的欠条如果是对前期欠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欠款本金而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欠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欠款本金,否则,欠款人有权主张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欠款本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