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权设立需遵守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包括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不需要特定债权人。根据民法典,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不需要特定的债权人。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通常也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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