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债权能设立担保物权吗 债权成立前,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设立担保物权,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与担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证进行比较有以下三点: 1、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具有相容性。 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的效力,即优先权。 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而保证债权则无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追及力。 即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都能对其行使权利,请求返还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保证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即保证人行使,不具有对物的追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