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死亡时不能享受继承权,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且不发生连带责任,共同经营的债务可适用合伙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事实婚姻而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不能依据民法典规定当然享受继承权;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一般共同债务,一般不发生连带责任。如果债务是用于共同经营的,可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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