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火葬场选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立殡仪馆、火葬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同时,《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也给出了殡仪馆建设选址的标准,包括符合土地使用原则和总体规划、选址应设在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交通便利、水、电供应有保障、留有发展余地等。 法律分析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殡仪馆、火葬场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而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则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最后,建立公墓需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给出了殡仪馆建设选址的标准: 1、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4、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结语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建立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需要遵守相应的审批程序和选址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我们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殡葬服务的规范、公正和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3.0.1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0.3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3.0.4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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