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低沼矿井采掘头每班至少两次; 2.备用面、停采面、采区回风和主回风巷每班至少一次; 3.高沼矿井或高沼区采掘头面每班至少3次; 4.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除每班检查三次外,还要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情况,随时检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法律依据: 《强化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 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 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 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 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 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