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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男方全款买房,女方名字加在房产证上,该如何分割?
释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赠与,离婚时需协议处理或向法院诉讼。婚前购置的房产视情况分割,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也需根据登记和出资情况进行分割,可能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购房视为赠与,可能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需根据出资比例或共同共有原则分割。
    法律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房屋赠与另一方,则该行为被视为赠与。这意味着房产将从个人所有变为两人共有。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就该房产达成任何协议,则当离婚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处理该房产,如果没有协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婚前购置的房产: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置的房产:
    1.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3.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6.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结语
    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属规定,无论是婚前购置还是婚后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时都需要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决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具体情况下,房产归属会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包括登记名下、财产来源等。因此,在处理房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特别是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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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