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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违规销售行为大揭露
释义
    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欺诈行为包括冒充合格房屋、隐瞒真实面积、虚假宣传等。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若开发商故意或明知欺诈,购房者可要求返还款项、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何时开发商要双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结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包括销售伪劣房屋、故意隐瞒真实面积、冒充优质工程、虚假宣传等,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若开发商未告知抵押、再次出售房屋、虚假预售许可证明等情形,购房者可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在房地产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至关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与执行对于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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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