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来宾的交通违章,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的车管所处理。但是如果其中的某一车管所已经依法向违法行为人发出处理通知的,则违法行为人一般应当到发出该通知的车管所去处理。 1、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377号。电话:0772-6656158。 2、来宾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天然桥路。电话:0772-6656181。 3、合山市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合山市人民北路21号。电话:0772-8916200。 4、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94号。电话:0772-4365383。 5、忻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32号。电话:0772-5511497。 6、金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金秀桐木镇雅文路70号。电话:0772-6355587。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