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
释义 | 子女抚养问题,以子女健康成长为依据。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最有利原则判决。离婚可通过协议或诉讼进行,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导致感情破裂,也可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子女抚养问题应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依据。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双方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子女满八周岁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可通过协议或诉讼进行,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注明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的一致意见。离婚诉讼应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在特定情形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调解无效时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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