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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温补贴的规定说明
释义
    高温费发放标准及投诉渠道: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享受津贴,室外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不低于45元。发放月份为6至8月。单位不发高温费可向劳动保障局投诉,如调查属实,要求单位发放津贴,逾期未补发将受罚。
    法律分析
    一、高温费发放的标准
    高温费发放的标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二、高温费发放月份
    高温费发放月份是每年的六月至八月。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实践中,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单位不发高温费怎么投诉
    单位不发高温费职员可以到劳动保障局等指定机构投诉,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进行举报。如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有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他们将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给予劳动者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理。逾期未改正补发高温补贴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结语
    高温费发放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享受岗位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作业人员不低于45元。高温费发放月份为每年的六至八月。如果单位不发放高温费,职员可向劳动保障局投诉,相关机构将要求单位立即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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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