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工程组织验收程序 |
释义 | 1.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对于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对外单独承包的,建设单位不考虑该部分分包事项,只将该分包纳入施工单位的工作内容一并统一验收。 3.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将某分项或分部工程单独对外招标的,应由总承包单位验收,甲方分包支付一定的配合费。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检验批质量验收 所谓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 1.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因此,主控项目的验收必须从严要求,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称为一般项目。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9个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工程竣工验收几天 1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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