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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释义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教育行政措施。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法,应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有的教材上称其为“行政处理”。教育行政措施的发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应相对人申请采取的措施,一是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措施。二.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它以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为前提,是否定式的法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抱的不赞许态度。通过行政处罚,恢复遭到破坏的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和其他人遵守教育法。三.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教育法上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它以相对人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为前提,通过行政强制执行,保证教育行政机关行政权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迫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二、劳动仲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吗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部门,而是属于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行政方面的职权。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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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3: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