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主财产可以占有吗 |
释义 |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首先,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国家并无法律依据。其次,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最后,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综上所述,无主物占有不一定拥有所有权。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占有无主物可以获得他的所有权。如果确定是无主物的且是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也需要返还给物品的权利人,无法返还的,交至公安部门而后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占有无主物是不一定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的。 一、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决定并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必须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不符合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例如,在对肖像权进行解释的时候,有些人主张应当将“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就不构成侵权。这种对肖像权侵权构成的解释,不符合一般人格权关于着重保护公民、法人人格的精神利益的规定性,因而是无效解释。 2、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引发各种具体人格权。纵观现代十数种具体人格权,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新生的具体人格权需要一般人格权的确认,依靠一般人格权创造出新的具体人格权。例如,知情权和生活安宁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目前还无法说清,经过进一步发展,依据一般人格权,可以创造其为具体人格权。 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其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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