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