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一人公司需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一人公司设立的利与弊 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当然,一人公司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有用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规避经营风险 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二)维持经营维持效益 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三)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其中,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 虽然说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其弊端和缺点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表现在: (一)一人公司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 一人公司的全部的股份或出资由单一的股东所有,一人公司因为股东的单一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于一人股东行成制约和监督。因此一人公司对交易相对人不利,使得交易风险更大了。 同时在一人公司里,公司的财产和一人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同,而且股东往往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都会导致财产的混同,这样就往往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一人公司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机会 一人公司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为一人股东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一人公司没有内部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毫无牵制的一人股东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三)一人公司会出现自我交易的行为 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内部监督,一人股东可以方便的进行诸如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二、设立一人公司,需要实缴还是认缴,是一次性缴纳吗 大部分不需要,特殊行业需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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