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提前退休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规定因病提前退休条件 (一)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离)休手续: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略(企业工人)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民法典规定因病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一)正常退休: 1、每年12月份由学校(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摸底核实下一年到龄应当退休的人员,并上报名册。 2、教育局根据学校上报的到龄应当退休人员的名册,经核实后,下发办理退休通知书及相关的材料。 3、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病退)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统一上报。 2、统一组织病残鉴定。 3、组织审批,办理退休手续。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法律怎么规定 劳动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如下: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必须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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