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逾期三个月不还,已经超过了持卡人和银行的规定限额和约定的还款期限,可以定性为恶意透支。银行报案后,进入了立案程序,法院会对持卡人进行审讯,一旦定罪持卡人将会拘留或者处于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