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