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人:刘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人: 市公安局。地址: 市 区 路 号。诉讼请求原告人不服 市公安局于 年 月 日决定拘留15天 。请求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 分,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决定拘留我15天 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至于税务干部孙 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物 件 3.书证 件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