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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什么什么等记录形式
释义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第八条:记录人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九条:根据行政执法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形式记录执法过程,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前置、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直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须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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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6: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