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警察执法不开记录仪的处理办法是:
 1、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2、警察执法不开记录仪,民警将被扣分,扣分结果直接与民警年终考核挂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