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自然人死亡的债务怎么办 在死亡之后 被继承人 多多少少是要留下一些遗产的。《民法典》规定中明确了遗产继承应该要符合什么样的原则。首先,继承遗产的人应当要通过遗产来缴纳必要的费用,也就是税和相关的必要手续费以及要偿还被继承人在生前所前下的债务。 这是符合我国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是相适应的。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是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的时候,不可以全部继承,而是要留出一部分来承担必要的手续费用和税费以及要承担他的父母或者是近亲属在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这是继成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符合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原则。 不过在现实当中很多人认为父债不需要子偿,哪怕继承了遗产,他们会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开来,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对的。遗产的继承与债务的清偿是分不开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清偿不需要把个人的财产也作为倾城的手段,只需要把自己所继承到遗产的一部分作为清偿的用途即可。举一个例子,如果父亲的债务为1000元。但是儿子只继承到了500元,那么这500元用于清偿父亲的债务即可,不够了500元是不需要自己掏钱进行清偿的。 除了债务的清偿,遗产的继承只需要按照严格的继承法规定即可分为 法定继承 和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当中需要按照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话,便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分为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存在且可以进行继承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第二继承人的。又在第一继承人因为某种特殊的情况,没有办法继承或者是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第二继承人进行继承。 二、夫妻房屋继承税是多少 1、我国法律没有遗产税,继承遗产时原则上是不收取费用的,但由于继承房产类不动产时需要进行产权变更,需要按规定支付相应水费。 2、继承死者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按0.05%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和死者没有血缘关系的非 法定继承人 ,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则属于赠与行为,要征收契税,契税约为3%按0.05%税率缴纳印花税。 3、赠与按3%税率缴纳契税,按0.05%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放弃继承公证在哪办 放弃继承公证需要去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继承人需要偿还的债务只限于他所继承遗产中能够偿还的范围之内。如果债务非常大,超出了所继承的遗产金额,则超出的部分则不予偿还。 法律客观: 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我国,遗产分割债务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一)析产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分割债务的遗产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债务清偿原则(1)限定清偿原则(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分割债务的遗产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分割债务的遗产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遗产分割债务的遗产分割1.遗产的分割原则(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