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
释义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工程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a)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b)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二、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c)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四、分部工程(子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五、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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