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同,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审判者很少怀疑国民的素质,当然,刑法中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也大,此种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慑之上。这样一来,同一个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可能被采信,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却很可能不被采信。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某人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却很难证明民事事实的发生,仅是因为其作伪证的代价不同,审判者即想当然地将他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排除在可信证据之外。 显然,问题出在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上,它将伪证罪局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而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排除在外,而这种排除确实是荒谬绝伦,因为所有的诉讼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价值,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任何诉讼中作伪证,听说医疗事故案例 。都是蔑视法律,危害了司法公正,都应该受到严惩。而我们竟然放纵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给民事司法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刑法中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情节严重,因此,该法条并不惩罚一般的伪证行为)。当然,尽管有这样的法律上的原因存在,却并不能免除我们在民事诉讼中轻视证人证言的责任。因为在民诉法中,证人证言仍是法定证据之一,因此我们仍然应该审慎地对待,因为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怀疑证人的可信,对于证词的真实性,应通过双方的质证来确认,而绝不应由审理者凭主观臆断而肆意否认。 综上,在司法部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只有所谓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定罪,因为人为作证都不能绝对的排除存在着虚假作证的这种情况,且口供本身所起到的证据效力也是非常有效的,司法部门需要有其他能够和证人证言相吻合的证据,这样才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