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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原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释义
    房屋买卖原租赁合同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在租赁合同的期限内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能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敦促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交付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未达成协议,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怎样表现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表现为:出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人员成为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三、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出租人的权利有:收取租金,转让租赁物,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义务有: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卖租赁物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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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