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当事人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而存在争议。确认之诉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或者合法有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等。通常情况下,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是原告对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所主张的支配权。,消极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合法或无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等。,原告提起确认之诉除应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即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性。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确认之诉不会导致物权变动,确认之诉往往只是对物品进行一个确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