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农民种地的规定如下: 1、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行为将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4、法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国家对种粮有补贴,但是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