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规定 |
释义 | 变更诉讼请求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需要满足条件: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整体脱离原诉讼请求、不能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地位。 法律分析 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规定是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一、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规定 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规定如下: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变更诉讼请求一般需要什么条件 变更诉讼请求一般需要的条件有: 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案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请求本身并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整体脱离原诉讼请求。审查起诉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首道“关口”,立案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主要依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的关系,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完全脱离原诉讼请求,本质上系规避立案审查的行为,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3、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地位。在部分诉讼中,有些当事人通过追加当事人、撤销当事人的方式改变了原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身份,而后再变更诉讼请求,此种做法本身存在规避立案审查、规避地域管辖规定的可能,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变更诉讼请求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脱离原诉讼请求、不能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地位。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合并审理相关变更请求。如不符合条件,应另行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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