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配合检查。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就看你在办证的时候提交的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如果你的门市与卧室、客厅、厨房相通就不符合办证的条件,那么当地烟草专卖部门有权利对你做出停业整顿(我们这里特别是农村一般都是家带店,我们的做法是经营户在办理许可证的时候,要求他们自愿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把房产或家带店的场所全部归入经营场所,当然稽查人员也有权进入你所说卧室、客厅、厨房了。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仍然要店主或店内工作人员陪同并全程录像、拍照)因为不这样做,绝大部分的违规经营户会把违规经营的烟放在所谓的卧室、但实际上是仓库的地方存放,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我想国家在规定这一条的时候把“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作为办证条件之一是考虑进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