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有权对投保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但拒绝理赔时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史,但保险公司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既往病史的认定标准和审核程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和保险金等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认真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对投保人已经告知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要求投保人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就保险标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或者未依照约定说明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而接受保险费的,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不能起诉抗辩。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保险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说明保险人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在保险理赔申请中,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既往病史的认定标准和审核程序,拒绝理赔时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