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告知义务的询问,并记录被保险人的答案。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知道被保险人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等情况而未进行告知,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若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病、残或者死亡等情况,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 《合同法》第九十条 综上,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知被保险人的既往疾病或身体缺陷等情况却未进行告知。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病、残或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