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理由拒赔白血病,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合同的情况?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拒赔时以“少赔”为理由,是否可以视为擅自修改合同?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少赔”为理由拒赔,就可能存在擅自修改合同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合同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自愿原则。 2.《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造成被保险人不能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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