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游带团期间工伤认定后应由哪方理赔? |
释义 | 在分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后,明确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属于哪一种关系后才能找到直接责任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导游是导游服务公司的注册导游,受导游服务公司的委派给旅行社带团,出了工伤事故谁负责?答案是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啥呢?咱先来说法律关系,导游和导游服务公司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导游给导游服务公司每年交一定的管理费,接受导游服务公司的管理,接受导游服务公司的委派给其他旅行社带团,这样来就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工资的给负方式是约定式的提成方式。 导游服务公司和旅行社的法律关系是,导游公司给旅行社提供劳务输出,向旅行社借出导游员进行带团活动,导游作为导游服务公司的生产资料和员工,为导游服务公司创造利润,旅行社给导游公司支付使用导游的一切费用。所以说导游公司和旅行社是一种商业关系,导游和旅行社是一种借用的劳务关系。这一点分清楚之后,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出了工伤事故,当然就应该是导游公司来承担责任,导游公司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侵权损失。 2.导游未通过导游公司的委派给旅行社带团并且在导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的工伤责任人属于旅行社,旅行社必须为导游的工伤负责。 理由是导游和旅行社存在零时的劳务关系,所以旅行社应该负责。 旅行社不负责的常见理由是:导游不是我的员工,没有给导游买保险等。这些理由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导游有两种维权方式: 1)先进行工伤索赔(必选) 2)进行人生损害索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法律概念)(可选)。 3.导游未通过导游公司的委派给旅行社带团并且但是导游公司知情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的工伤责任人属于导游公司,导游公司必须为导游的工伤负责。 一、工伤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 总之,导游应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不管归属哪一个用工单位,是与导游服务公司的劳务关系或是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都应要求用工单位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在工作中遇到人身损害,方可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并申请获得相应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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