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答: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具体疾病的类型。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应当明确规定隐瞒了哪些重大疾病才作为撤销婚姻的事由。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花柳病”“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为禁婚条件。1980年婚姻法规定“麻风病”为禁婚条件。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禁婚条件没有具体列举疾病名称。但是在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本条没有具体列明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主要是考虑到技术在进步,医疗水平在提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重大疾病具体是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的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