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组织指挥体系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畅通,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二)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配合相关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在暴雨、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适时采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上报、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提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意见,防范地质灾害扩大;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针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在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受损建(构)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标注安全警示,保障供(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七)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交通畅通,开辟快捷运输通道,优先运送伤员和食品、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毁损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调度,及时抢修损毁的防汛水利设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计上报有关林业受灾信息,协助指导林业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十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做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预防和控制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 (十二)商务、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区粮、油、肉、蛋、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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