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定期支付固定股息 |
释义 | 股东与公司达成公司定期支付固定股息的协议是否有效:在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况下,该协议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规定缴纳的股东需向公司和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协议有效且契约应受尊重。 法律分析 股东与公司(有限)达成公司定期向股东支付固定股息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效。 1、违反“无盈不分”之公司利润分配原则而无效。 2、契约应守,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效。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股权转让与利润分配安排 股东与公司达成的协议涉及股权转让与利润分配安排。根据协议,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调整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满足各方的利益和战略需求。这种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出售、购买或转让股份的方式。同时,在协议中还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安排,包括确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分红政策和分红时间等。这样的协议有助于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通过达成这样的协议,股东与公司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股权和利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结语 股东与公司达成的协议在未违反公司法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前提下,被认为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协议还涉及股权转让和利润分配等安排,有助于维护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最大化。通过达成这样的协议,股东与公司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股权和利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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