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能否用作出资? |
释义 | 股权能否用作出资? 《公司法》虽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但却概括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因此,股权出资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权利的共益权。虽然股东不能够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但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通过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将自己的意志作用于公司的财产,获取出资财产的增值,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股权能够创造出物质财富,为公司运作提供物质支持,因此股权用于出资就具有了合理性;另一方面,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适格性标准。因此,股权出资又具有合法性。 股权出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虽已得到确认,但因股权价值的易波动性,极易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除了要依照《公司法》对股权进行评估、验资外,还应当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限定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清、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权被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投资人不得以其持有的股权投资等等。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 一、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1、限制股东权利召开股东会,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即可对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自益权作出合理限制。则该股东仅能行使与其实际出资比例对等的股东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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