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同时要载明公司法第81规定的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