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的要求,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称之为噪声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