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房屋宅基地纠纷有哪些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 相邻关系 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6、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7、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二、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 继承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 仲裁 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三、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