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是否可以继承 |
释义 | 公房不能继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的原因如下: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实际就是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不应越权代行,不宜在析产继承中一并解决。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一、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公房承租人的资格如何认定?遇征地拆迁时,补偿方面有哪些规定 如何认定公房承租人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间未做过变更也未搬离出房屋,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确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认定的。 第二种,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过变更,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给与房屋征收时的承租人,其实这并不一定,如果变更承租人是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变更的,那么经变更的这个人就不能认定为公房的承租人了。 第三种,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这种情况下认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 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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