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有: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犯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剥夺政治权利不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法律后果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2、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实有重大立功,2年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以下这些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