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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没有选举权
释义
    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有: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犯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剥夺政治权利不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法律后果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2、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实有重大立功,2年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以下这些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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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