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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补偿金计入什么科目
释义
    离职补偿金应该通过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提取员工离职补偿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离职补偿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离职补偿金,
    实际发放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离职补偿金,
    贷:银行存款。
    离职补偿是应付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中转。但离职补偿和正常的职工薪酬是有差别的,毕竟离职员工不能再为企业服务了,因此它不能根据员工的任职部门确定该归属于哪个费用科目。
    补充:离职补偿金可以做为福利费的计提依据吗?
    离职补偿金不可以做为福利费的计提依据。
    离职补偿金虽然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所以离职补偿不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另外,离职补偿金也不作为计提残保金的基数。
    离职补偿金所得税前扣除方式:
    离职补偿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离职补偿金是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解释性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的,即对于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3、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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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1: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