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团体险保单在投保时需单位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作为索赔时的依据。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特殊情形除外。也就是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保单。如果单位不提供保单,可以确定其属于被保险人名单中的一员,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 (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